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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教育局关于评选2021年直属学校(单位)学科(德育)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10 17:02:03 浏览次数: 【字体:

 

南通市教育局文件

 

通教直〔2021〕10 号


 

市教育局关于评选2021年直属学校(单位)学科(德育)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的通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加强直属学校(单位)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依据《南通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通教师〔2007〕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学科(德育)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直属学校(单位)中具有合格学历,符合评选条件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在编在岗教师。

已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以上称号的教师不参加此次评选。

二、评选条件

见附件1、2。

三、评选人数

根据各直属学校(单位)2020年底专任教师数以及江苏省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对师资水平的总体要求,今年将评选直属学校(单位)学科带头人90人、骨干教师120人、教坛新秀80人。

   四、评选要求

   1.此次评选是推动直属学校(单位)骨干教师梯队建设、实施优秀教师培养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学校(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精心组织,深入宣传,让全体教师明确评选范围、条件,积极申报。

2.各直属学校(单位)要成立考核推荐领导小组,在教师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通过个人述职、课堂评价、材料审核、同行评议、学生评教等方式,对照评审条件综合考核申报者的思想政治表现、教育教学及科研水平,并对申报者作出具体真实的书面评价意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好初评、推荐及材料审核关。推荐名单在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3.市教育局成立优秀人才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南通教育网公示。

五、材料要求

1.申报表(附件6)一式二份,用A4纸打印。

2.申报者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表(见附件5)、学校(单位)全面考核推荐意见各1份。

3.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近四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获奖证书原件。

4.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本人论文论著代表作原件(教师限报3篇,专职研训员、电教研训员、装备管理人员限报5篇);其余论文附目录和复印件(含刊物封面、目录、论文正文、封底)。

5.公开课(讲座)证明(原件)及教案(讲稿)、听课笔记(专职研训员)。

6.科研课题立项、开题、结题等材料。

7.2021-2022年度第一学期备课笔记(如集体备课版须有二次备课留痕);“双减”作业管理“有练必躬”相关材料。

8.其他教育实绩等材料。

凡复印件、原始记录均须学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六、有关说明

1.本通知中凡涉及到的年龄、学历、任职时间、论文发表、继续教育、公开课(示范课、讲座)、表彰奖励等时间均截止到2021年11月30日。本通知中规定的“近四年”专指 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2.本通知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如“市级以上”含市级,“2次以上”含2次。同一申报人员申报优秀人才类别仅限一项。

3.各学校(单位)将申报人员汇总表和申报材料于20211224日前报送市直教育处(市教育局930办公室),同时将申报人员汇总表(Excel版本)(附件3)发至邮箱:ntszjyc@163.com。联系人:沈锋,电话:85098820。逾期不报者,视为主动放弃。

4.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选直属学校(单位)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须有2年以上交流经历,或在乡村及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经历。根据《推进市直初中教育联合体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通教直〔20215号)精神,以后申报局直级学科教学、德育工作新秀及以上称号,均须有2年及以上交流轮岗经历。

各直属学校(单位)要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推荐纪律,规范推荐程序,确保推荐质量。如在申报、推荐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则取消申报者参评资格,四年内不得参加类似评选活动,并对有关学校(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本次评选由市教育局市直教育处会同人事处组织并负责相关事宜解释。

 

附件:

1.南通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教坛新秀评选条件

2.南通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德育工作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教坛新秀评选条件

3.2021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科(德育)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评选申报人员汇总表

4.推荐材料目录

5.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表

6.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科(德育)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申报表            

 



南通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附件6.docx


 

 

 

 

 

 

 

 

 

 

 

 

 



终审:张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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